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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翠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1年05月11日 16:55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9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翠华,女,193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邵启军,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周雪,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
法定代表人金晖,区长。
一审第三人李纪红,女,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一审第三人李纪顺,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一审第三人李纪明,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一审第三人张丽平,女,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一审第三人刘治国,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一审第三人刘治玺,女,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一审第三人金瑞华,男,193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王翠华因诉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23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翠华申请再审称:东政字〔2019〕41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征补决定)没有对未登记房屋和院落进行补偿,未给予其住房保障,涉案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不合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被诉征补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涉案估价报告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出具,该估价报告列明涉案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款总额等事项,告知了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的权利,估价报告作出后已依法送达相关权利人,王翠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东城区政府将其作为被诉征补决定的依据,符合法规规定。被诉征补决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可选择的补偿方式,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其他各项补偿、补助费用确定标准等事项,并无不当。关于王翠华提出被诉征补决定对其自建房屋、院落面积未予补偿的问题,二审法院对此已经作了充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一、二审判决驳回王翠华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翠华提供的申请材料及提出的申请再审主张及理由,尚不足以否定原审生效裁判。
综上,王翠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翠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琪璟
书记员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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