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7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纪辉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朝阳街80号(东环路博维27度空间1栋)。
法定代表人:纪远征,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道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36、38号302-1室。
法定代表人:马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呆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36、38号302-5室。
法定代表人:陈凤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叶舟医疗美容诊所。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开发区长江中道66-1。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诊所经理。
一审被告:秦皇岛纪辉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环路博维27度空间朝阳街80号。
法定代表人:纪远征,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秦皇岛纪辉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辉美容医院)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道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拓公司)、上海呆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呆狐公司)、秦皇岛叶舟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叶舟美容诊所)及一审被告秦皇岛纪辉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纪辉美容医院申请再审称,(一)叶舟美容诊所的诉讼请求与纪辉美容医院没有关联,亦无证据证明呆狐公司给叶舟美容诊所造成了损失,叶舟美容诊所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纪辉美容医院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二)二审判决认定纪辉美容医院与呆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错误。1.纪辉美容医院与道拓公司签订的网络推广协议,不应延及呆狐公司,纪辉美容医院没有参与呆狐公司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2.呆狐公司在网页上免费刊登广告,纪辉美容医院无法知晓、监督呆狐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具有过错。3.纪辉美容医院与道拓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交素材,并非提交给呆狐公司。纪辉美容医院答辩时主张的“自2012年起至2017年5年间,总计与道拓公司发生业务十来起”,这些业务是道拓公司与纪辉美容医院的正常业务,二审法院将这些业务均推定为侵权,同时推定纪辉美容医院对侵权行为是明知的,认定事实错误。4.呆狐公司承接道拓公司业务,在未认定道拓公司侵权的情况下,认定纪辉美容医院侵权于法无据。(三)二审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错误。1.二审判决10万元赔偿没有依据,并且本案的关联案件共有10件,纪辉美容医院总共需要赔偿100万元,缺乏证据支持且不合理。2.二审判决纪辉美容医院单独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又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显冲突。请求本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叶舟美容诊所的诉讼请求。
道拓公司提交意见称,(一)道拓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道拓公司将与纪辉美容医院之间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呆狐公司,从收款情况看,上述权利义务的转移也得到了纪辉美容医院认可。无证据表明道拓公司向呆狐公司提交了叶舟美容诊所信息,不能仅依据道拓公司与纪辉美容医院签订有合同,就认为道拓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二)道拓公司与呆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并不能据此认定二者共同侵权或者道拓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
呆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纪辉美容医院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事实。纪辉美容医院与呆狐公司合作,对侵权行为主观存在故意,并且事实上纪辉美容医院从与呆狐公司的合作中获利。(二)二审判决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不合理。
叶舟美容诊所提交意见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纪辉美容医院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叶舟美容诊所的信息是纪辉美容医院提供的,纪辉美容医院也是直接受益人。呆狐公司对秦皇岛美容市场并不了解,相关信息也无法从网络获得,通过纪辉美容医院与道拓公司的合作协议,可以证实网站宣传素材系由纪辉美容医院提供。呆狐公司通过24小时热线联系纪辉美容医院工作人员,并且从聊天内容亦可确定纪辉美容医院对侵权行为是明知的。纪辉美容医院在与道拓公司合作之初,已将叶舟美容诊所的信息、图片等提供给道拓公司、呆狐公司,纪辉美容医院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二)二审判决纪辉美容医院赔偿10万元并无不当。纪辉美容医院在宣传时,一再抬高在当地美容市场的主导地位,贬损叶舟美容诊所在内的其他多家公司声誉,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呆狐公司已经在当地媒体公开道歉,二审法院判令纪辉美容医院赔礼道歉,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纪辉美容医院是否应当与呆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
(一)纪辉美容医院是否应当与呆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叶舟美容诊所以纪辉美容医院等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提起诉讼,主体资格适格。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2年10月15日,道拓公司与纪辉美容医院签订助美网整形美容手术推广协议(以下简称推广协议);实际履行中,助美网由呆狐公司实际运营,纪辉美容医院也向呆狐公司支付了费用。纪辉美容医院对于呆狐公司实际履行推广协议是明知的,也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推广协议的约定,纪辉美容医院负责提供栏目内容素材,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呆狐网上刊登的叶舟美容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项目、部分经理形象、店面照片等信息属于呆狐公司可以自行从公开渠道搜集获取的信息。并且,呆狐公司通过助美网实施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相关公众,纪辉美容医院从该行为中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综上,二审判决认定纪辉美容医院与呆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二)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
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叶舟美容诊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纪辉美容医院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持续时间、叶舟美容诊所营业的地域范围、呆狐公司影响力,以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等情节,二审法院判决纪辉美容医院、呆狐公司连带赔偿10万元并无不当。呆狐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已经在公开渠道赔礼道歉,二审判决未再判令其赔礼道歉亦无不当。纪辉美容医院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皇岛纪辉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杜微科
审判员 吴 蓉
审判员 张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瞳辉
书记员杨钰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