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帮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朝霞。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邦猛。
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柳青,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八达镇新西路016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可爽,县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魏星,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韦建管,西林县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硕,广西君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八达镇城北街0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应王,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繁,西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杨帮勇、杨朝霞、杨邦猛(以下简称杨帮勇等三人)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林县政府)、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西林县住建局)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行终8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杨帮勇等三人申请再审称:1.杨帮勇等三人在拆迁后,虽然搬进政府安排的临时过渡房,但是西林县政府未按约定在一年内提供安置房,应加倍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2.二审判决责令西林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仍未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提审或指令再审本案。
西林县政府提交意见称:1.杨帮勇等三人入住政府安排的临时过渡房,西林县政府一直承担相关费用,要求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无事实根据。2.杨帮勇等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其在二审期间改要货币补偿,西林县政府会依照程序向其支付补偿款。请求驳回杨帮勇等三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本案中,杨安业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2年8月15日,杨帮勇受杨安业的委托与西林县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双方约定实施产权调换,西林县政府向杨安业提供了临时过渡房。杨安业于2015年3月3日病故,其妻子、父母均已故,杨帮勇等三人系杨安业的子女。因西林县政府一直未交付安置房,杨帮勇等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西林县政府履行《协议书》。二审期间,杨帮勇等三人与西林县政府一致同意将补偿方式改为货币补偿,但未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二审法院判令西林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西林县住建局与杨帮勇等三人继续协商,协商不成报请西林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无不当。关于杨帮勇等三人主张西林县政府未按约定在一年内提供安置房,应加倍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的问题。因《协议书》约定被征收人入住政府安排的临时过渡房的,不再补助临时过渡费,一年后政府无法提供回迁房,则被征收人在临时过渡房自然顺延居住,房租由政府负责。该项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帮勇等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帮勇、杨朝霞、杨邦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寇秉辉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刘少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梁滨
书记员闫冰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