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9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瑞芳,男,193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张宝吉,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系张瑞芳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潍坊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99号。
法定代表人田庆盈,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竹湘,潍坊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瑞芳因诉被申请人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3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10月22日上午在本院第四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张瑞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吉,被申请人潍坊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竹湘、刘平,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张瑞芳申请再审称,原审已查明,2017年4月7日张宝吉向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北海路派出所报警,称其房屋被推。派出所出警情况登记表警情及现场情况栏记载:“张宝吉报警称其位于老村房屋被拆,经了解,系高新区联合执法局下午将房屋(违建)拆除。”该报警记录已确认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并实施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高新区管委会的征收拆迁行为并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将张瑞芳的合法房屋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改判,确认强制拆迁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各项损失。
潍坊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张瑞芳未提交确凿证据证明是高新区管委会拆除了其房屋,潍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瑞芳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张瑞芳认为其房屋是被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高新区管委会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然而,张瑞芳所提出的报警记录以及其他现有的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潍坊市人民政府以张瑞芳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于法有据。一、二审分别判决驳回张瑞芳的诉讼请求和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张瑞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瑞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熊俊勇
审判员 孙 江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琪璟
书记员周琳
书记员常晓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