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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凯、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5月10日 00:28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2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建凯,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月,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迎宾中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区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苑区分局(原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振兴北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峰,该分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张建凯因诉被申请人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清苑区政府)、河北省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苑区分局(原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清苑区资规局)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行终2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建凯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遗漏张建凯的部分诉请。张建凯关于补交社保、纠正补偿数额、补偿遗漏项目的诉请属于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一部分,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驳回张建凯该部分诉请错误。二审法院遗漏张建凯该部分诉请未予处理。(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清苑区政府、清苑区资规局告知了领取征地补偿的数额及领取方式即履行了法定义务错误。1.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清苑区政府、清苑区资规局应按照规定向张建凯直接支付征地补偿款。清苑区政府、清苑区资规局以扣除楼房差价名义拒绝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河北省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公布的该局职责,清苑区政府、清苑区资规局负有落实补偿安置的义务,并由河北省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督实施。2.《保定市清苑区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说明清苑区政府、清苑区资规局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截留了征地补偿款。3.清苑区政府、清苑区资规局有义务告知张建凯补偿的具体数额。4.张建凯未获得任何补偿,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均未支付给张建凯。安置补助没有落实,至今没有为张建凯办理社保。(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张建凯并非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而是请求清苑区政府、清苑区资规局根据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履行法定职责。(四)清苑区政府、清苑区资规局的征地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未保障张建凯的长远生计。张建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2013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挂钩转征函〔2013〕189号《关于清苑县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土地转用征收的批复》,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土地21.9959公顷。后,清苑区政府(原清苑县人民政府)发布清政征字〔2013〕16号《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了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安置办法等事项。张建凯系清苑区清苑镇北大冉村村民,其承包土地在上述征收范围内。2016年6月15日,清苑区资规局向张建凯作出清地征补字〔2016〕020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张建凯在15日内交出被征收土地,同时告知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具体数额,并告知可以在15日内到镇政府结算领取补偿款(扣除楼房差价)。据此可知,清苑区政府、清苑区资规局已经履行了补偿安置义务,张建凯可以到镇政府结算领取补偿款项。张建凯关于清苑区政府、清苑区资规局没有对其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如果张建凯对土地补偿有异议,可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其关于二审法院遗漏诉请未予裁判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张建凯关于清苑区政府、清苑区资规局的征地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未保障张建凯的长远生计的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张建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建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武建华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静雯
书记员甄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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