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1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红粉,女,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良,男,1953年3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韩红粉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阳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东,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韩红粉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坛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苏04行初105号行政判决:驳回韩红粉的诉讼请求。韩红粉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苏行终31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红粉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红粉请求本院:1.依法撤销二审行政判决;2.责令金坛区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3.判令按照坛政办发(2008)142号文件规定为其落实政策,补发无养老收入期间生活补贴金每月150元(暂计从2009年1月至2011年7月之前);4.行政诉讼费等合计3775元由金坛区政府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其经社区居委会及派出所,开发区政府民政科及社保科一致同意认定其符合文件规定,故其符合142号文件规定落实政策的范围,金坛区政府和金坛区人社局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2.金坛区政府不予受理其的行政复议申请违法。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金坛区政府作出的坛行复[2016]38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韩红粉认为金坛区人社局未按照原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坛政办发[2008]142号《关于我市无养老保障收入的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调查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落实政策,向金坛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韩红粉所请求的事项属于落实政策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金坛区政府作出案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一审判决驳回韩红粉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综上,韩红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韩红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 甫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