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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融时代软件有限公司、北京银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9月24日 00:37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互融时代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25号2号楼1042室。
法定代表人:蔡晴,该公司产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北京智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银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3号院3号楼6层626室。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环,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互融时代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银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泊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京73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互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被上诉人银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互融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银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显示涉案合同本身就有一个后期维护的过程,后期维护就是解决系统软件存在或者运行当中可能存在的一些bug问题。同时计算机所有的软件,在运行过程当中都需要在不停的更新和调整,这个是所有的计算机软件的基本常识。
银泊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银泊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银泊公司与互融公司于2015年12月签订的《P2P网贷平台业务系统开发维护服务合同书》;2.互融公司返还银泊公司系统开发费85000元;3.互融公司赔偿银泊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75678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合同及银泊公司的付款情况。
2015年12月18日,韩啸与互融公司签订《P2P网贷平台业务系统开发维护服务合同书》,约定互融公司为韩啸定制开发P2P网贷平台业务系统+微信端(简称涉案系统),合同总额为8万元,合同编号为BJJZWW-2015-1214-01,签订时间为2015年12月。签约当天,韩啸向互融公司汇款4万元。
2016年1月21日,银泊公司依法成立。此后,银泊公司(甲方)与互融公司(乙方)签订了涉案合同,银泊公司承接了前述《P2P网贷平台业务系统开发维护服务合同书》所约定的韩啸的权利义务。比较涉案合同与前述《P2P网贷平台业务系统开发维护服务合同书》的内容,除甲方名称有区别之外,合同条款内容均无变更,合同编号仍为BJJZWW-2015-1214-01,签订时间亦为2015年12月。涉案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2.系统需求合同签订后,乙方指派专业的产品需求调研人员对甲方的系统需求进行调查和分析,双方共同沟通分析系统需求和相应功能,需求调研材料阶段结束时,甲乙双方应签字确认乙方产品设计人员基于调研结果设计撰写的《系统设计方案》。3.系统开发乙方指派专业的开发工程师,在乙方现有软件产品的基础上,以《系统设计方案》为准,进行编程开发及内部测试,并交付甲方进行试用。4.系统试用甲方应提供用于试用系统部署的服务器硬件和网络条件。乙方提供远程的试用安装部署服务,并在试用期间及时修改程序错误。如果甲方在试用阶段提出在《系统设计方案》中未包含的功能需求和改造意见,乙方有权不进行处理和改造。5.系统上线甲方应提供用于生产环境使用的服务器硬件和网络条件。乙方将指派专业系统部署人员通过远程方式对系统进行上线部署。如果甲方所提供的生产环境服务器和试用服务器为同一台服务器,乙方将为甲方清除试用时系统中的测试数据和文件。6.系统培训系统上线后,乙方将安排专业的产品人员对甲方指定人员进行系统的使用培训和系统操作指导。7.系统操作指导乙方不限次数和时限向甲方提供系统的操作指导。8.系统维护8.1系统上线部署后,乙方对系统提供终身的免费质保、维护及升级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正式运行后存在的系统BUG和系统错误,以及在不增加系统新业务板块的系统升级或根据甲方需要的系统优化调整服务),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9.系统开发费用及支付方式9.1本项目合同总额为8万元。9.2支付方式:A)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0%的项目预付款4万元。乙方在甲方付款后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B)系统正式上线部署之日起,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40%的项目预付款3.2万元。乙方在甲方付款后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C)系统正式上线部署后,乙方开始对系统进行正式的售后服务,系统正常并稳定运行3个月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项目预付款8000元。乙方在甲方付款后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11.违约责任11.1.若乙方所开发的系统,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定:主体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或主体功能达不到《系统设计方案》所描述标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如乙方对评估结果不认可,可参考本合同第13条予以解决。13.争议解决13.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提交诉讼的争议部分外,合同其余部分继续履行。《P2P网贷平台功能列表》、《ERP系统功能列表》作为合同附件。
2016年6月24日,银泊公司向互融公司汇款4.5万元,其中5000元系互融公司将涉案系统与易宝的接口由1.0升级为2.0的费用。
二、关于涉案系统。
2016年6月22日,互融公司开发的涉案系统上线测试。2016年11月10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公证员会同银泊公司王平在该公证处电脑的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我要投资我要借款帮助中心安全保障我的账户”、“银泊网目前为开放测试阶段”等,点击“立即登录”显示“客服热线400-650-7336”,“平台公告平台公开测试”、“项目公告test2test111111167890公开测试公司资质”等字样,分别使用“wangping”、“liyuhua”、“hanxiao”等账号、密码登录后进行相应操作,并将相关网页拷屏、打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2016年11月18日出具(2016)京长安内经字第3381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3818号公证书)。同日,上述人员还使用该公证处电脑并采用“adminl”用户名、密码登录银泊网后,将相关网页拷屏、打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2016年11月18日出具(2016)京长安内经字第33819号公证书(简称第33819号公证书)。
在诉讼过程中,银泊公司明确主张涉案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微信端没有制作。银泊公司提交2016年9月21日的沟通消息记录显示,互融公司左英称:关于qq微信被banner挡住问题和enter登录差号问题,正在找解决办法。关于邀请返利问题,昨天互融公司测试理财计划没有邀请返利的功能,投标的还没测到。关于微信端,现在没有公众号,有了再协商技术开发。微信端截图显示,仅有“你好,欢迎关注银泊网!”图标无任何链接。
2.“16110901”和“YB20160818银泊优享1月”理财计划无法派息,16110902理财计划的投资人奖励明细台账无法生成。涉案合同附件《ERP系列功能列表》的“网站运营”包括“平台台账管理”,具体还包括“平台总账管理”、“平台随息费台账”等功能。银泊公司提交的沟通消息记录,载明:2016年7月5日,互融公司王银芳称开始升级接口,要求银泊公司先把已经测试的标都放一下款还下款,然后把钱取现。中间有资金问题再马上解决。银泊网王平称投资人账户的理财计划状态是资金冻结,银泊公司已经点击“起息”,并且提示“成功”,但在还款中没有显示;普通加息,投资人奖励明细台账点击“生成”,提示“生成成功”,投资人奖励明细台账没有内容。9月5日,王平@左英涉及如下问题:称有个理财计划没有发布,但是在前台却显示出来,并且提示已投满。点击进入后看到页面投标处没有按钮显示;点击“我要投资”跳转页面有问题;图片不显示的问题(后台上传可以显示)是否改好;(投标日起息)查询不到款项台账等。左英称投标日起息在系统中的起息时间是凌晨12点,投标日起息的台账要在明天(才)会有;理财计划的那条没有台账的,是老数据问题,目前暂时先放一下;(其他问题)更新好了。同月7日,王平@左英称,这个债权票已经还款完毕,招标金额是50元,还款计划中的本金为什么显示100元。同月27日,王平@左英称,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新投满的标(房赢宝16092701)在转让项目中找不到,另一个是可转让项目中显示的标基本上是“已完成”的标;并要求改好告诉一下。左英称应该是查询的问题,叫技术看看。第33819号公证书系采用“adminl”用户名、密码登录银泊网后台,其第11-18页显示,16110902理财计划在后台对投资人派息,但系统不能生成奖励明细台账,无法派息。第19-28页显示,16110901理财计划发布成功,在“理财计划款项台账”可查询到投资人“wangping”已经生成利息和本金。但是在“理财计划管理”中的“计划招标发布”项下的“还款中”无法查询到“16110901”的理财计划,无法点击“授权系统派息”,故无法派息。第22、29-30页显示,“还款中”能查询到“YB20160818”银泊优享1月理财计划,但在“理财计划款项台账”中查询不到,亦无法派息。
3.债权转让无法使用,可交易债权无法挂牌交易。涉案合同附件《P2P网贷平台功能列表》的“我要理财”栏下包括“债权交易”功能,状态包括“剩余期限”、“债权金额”、“债权名称”、“出让本金”、“折让金”、“折让率”、“挂牌时间”、“操作”等。银泊公司提交的沟通消息记录,载明:2016年6月28日,王银芳回复王平,称原始债权人账号不显示的问题安排到明天修改。7月18日,王银芳确认直投标和债权标的立即还款和提前还款技术还在修改。9月27日,王平称新标房赢宝16092701在转让项目中找不到,在可转让项目中显示的标基本是“已完成”的标。左英称应该是查询的问题,叫技术看看。第33818号公证书第34-50页显示,采用“wangping”的账号、密码登录后银泊网,在“可转让交易”栏的“房赢宝16110301”点击“挂牌交易”操作,显示“操作失败非常抱歉,商户未开通账户互转业务,异常编码……”,但在本人的“转让项目”栏却显示“正在挂牌”。采用“liyuhua”的账号、密码登录后,在“转让项目”栏却找不到该笔转让项目。
4.加息券既无显示也不能使用,且加息券和返现券无短信通知。涉案合同附件《ERP系列功能列表》的“网站运营”中的“活动中心”包括“优惠券管理”和“红包管理”功能。银泊公司提交的沟通消息记录,载明:2016年7月6日,王平@王银芳,称其发的是1%的加息券,短信里写成1.00优惠券;并附有短信提示截图。8月1日,王平@王银芳,优惠券到期提醒有问题,应该是1%的加息券,而不是1.00优惠券;并附有短信提示和网页截图,短信显示1.00优惠券,而网页显示1%加息券。王银芳当日回复称为短信配置问题。8月10日,王平@互融公司王晓瑞,称优惠券派发短信通知没有收到,优惠券站短内容有误,并附站内网页截图。2016年8月22日,王平@王晓瑞,询问红包和普通加息改的怎么样了?第33818号公证书第20-33页显示,“wangping”的“我的优惠券”显示有未过期的1张2元返现券和2张1%加息券,但在“我要投标”栏仅显示可用优惠券1张总金额2元,2张加息券未显示。
5.IE浏览器显示不出“预计上线时间”。银泊公司提交的沟通消息记录,载明:2016年8月16日,韩啸@王晓瑞,询问“IE浏览器看不到‘预计上线时间’改的怎么样了?”王晓瑞回复称“还没有,稍等。今天改完了我联系您”。同月29日,韩啸再次询问“预计上线时间显示不出来”、“IE浏览器显示不出来,谷歌浏览器可以显示出来”。左英回复称:“浏览器兼容性问题,有的浏览器支持性不是很好”。王平称:“修改接口之前两种浏览器都可以显示的”、“很多浏览器都是IE内核的,改接口之前都是显示没有问题的,刚才我这边测试了多个浏览器,基本IE内核的都不行,你(左英)让技术给看一下吧,这个问题还是比较重要的”。
6.网页显示的银泊网电话号码存在错误。涉案合同附件《P2P网贷平台功能列表》的功能说明包括“400电话”、“客服热线”。第33818号公证书第19页显示,4000-903-910[银泊网]。银泊公司称该电话号码错误,应与客服热线400-650-7336一致。
7.直投标小贷借款合同无法打开;小贷贷款合同的合同编号生成错误,前台编号与后台编号不一致。涉案合同附件《ERP系列功能列表》的“系统管理”中的“系统安全管理”包括“合同上传日志”功能。银泊公司提交的沟通消息记录,载明:2016年7月4-6日,韩啸、王平分别与王银芳就借款合同或债权投资合同生成、合同提取要素等事宜进行了沟通,但未予解决。8月30日,韩啸与互融公司麻鑫鑫沟通,称原始债权人的债权标的合同仍无法打开。第33818号公证书第51-67页显示,采用“hanxiao”的账号、密码登录后,“借款管理”栏的“还款中借款”显示有“房赢宝16110401”、“房赢宝16110301”;点击“房赢宝16110301”右侧的“合同”,点击网页下端的“打开”,显示李娟与银泊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签署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16110601。银泊公司主张合同编号系以签署日期为基础编号,该合同编号应为16110301,即与网页显示的“房赢宝16110301”一致。点击“房赢宝16110401”右侧的“合同”、“打开”,显示“AdobeReader无法打开‘16110401_hanxiao_16110401.pdf’,因为不支持此文件类型或者文件已损坏(例如,文件被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但没有正确地解码)”。
在诉讼过程中,针对银泊公司提交的微信及QQ沟通信息记录,互融公司认为银泊公司未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无法核实真实性。针对银泊公司提交的两份公证书,互融公司认可真实性,但认为银泊公司拥有用户名和后台操作的密码,可以随便更改源代码导致页面前端无法正常使用;且未公证后台管理端的管理员日志和软件运行日志、网络连接状况,不能证明其目的。为此,互融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部分聊天记录,但并不能说明上述问题得以最终解决。
三、银泊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银泊公司确认其经济损失计算依据如下:服务器租赁费用22894元、易宝支付服务费42500元,短信平台费用3000元、安全验证费用6500元、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3311元、房租25000元、400电话租用费2435元。同时,银泊公司向原审法院支付了上述费用的发票及相应合同。银泊公司称其续租服务器花费3028元,未提供相应发票。银泊公司主张人员工资63000元,仅提供韩啸与王平签字的部分工资单。
关于上述易宝支付服务费42500元,银泊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与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懒猫公司)、易宝公司于2016年3月9日签订的《资金托管账户三方协议》、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终止协议》及付款凭证。《资金托管账户三方协议》表明:银泊公司为从事金融信息业务P2P的企业,懒猫公司作为金融服务平台为银泊公司提供资金账户托管服务,易宝公司作为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为银泊公司、懒猫公司提供支付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为资金账户托管,技术服务费6万元/年,合同终止日期为2017年3月25日。付款凭证表明:银泊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懒猫公司支付服务费6万元。《终止协议》表明,银泊公司与懒猫公司、易宝公司一致同意解除《资金托管账户三方协议》,懒猫公司向银泊公司退还费用17500元。
为了因互融公司的失误而导致涉案系统升级易宝支付2.0接口增加5000元费用,银泊公司提交了懒猫公司张学浩与互融公司麻鑫鑫于2016年9月29日的QQ沟通信息记录,载明:张学浩称,“测试环境没有权限控制。你现在要做是债权转让,债权转让的参数接口中都写明了,转账接口存在风险,不允许使用,针对商户全部关闭。”麻鑫鑫问,“之前应该是可以用的吧,我们一直这样用的。”张学浩回应称,“关了半年了。……说过次接口存在风险,我们会到期关闭。”麻鑫鑫问,“2.0的接口不是刚升级没多久吗?我们并没有收到通知,文档上有清楚说明吗?”张学浩称,“我们2.0接口已经用好几年了啊。”
原审庭审中,互融公司确认其于2017年3月16日收到原审法院寄交的银泊公司起诉状,确认其未向银泊公司交付涉案系统的源代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法院仅能将涉案合同附件《P2P网贷平台功能列表》、《ERP系统功能列表》作为涉案系统的开发依据,也就是说,互融公司依约开发的涉案系统包括P2P网贷平台业务系统和微信端均应当具备上述两份合同附件记载的相关功能。
关于合同的实际履约情况,虽然银泊公司提交的微信或QQ沟通消息记录并非双方之间的全部消息记录,但能够呈现出双方履约的沟通事项及沟通结果,互融公司认为沟通记录不能呈现其履约的真实情况,完全有能力向法院提供更为完整的消息记录或者其他证据予以反驳。关于第33818、33819号公证书,互融公司对两份公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庭审中,互融公司明确其未向银泊公司提交涉案系统的源代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银泊公司存在篡改后台源代码或网页内容的情形。综上,互融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将根据在案的微信或QQ沟通消息记录、第33818、33819号公证书来确定互融公司的履约实际情况。
关于互融公司的违约行为,银泊公司主张涉案系统存在微信端未制作、部分理财计划无法派息、部分理财计划无法生成投资人奖励明细台账、部分债权转让无法使用、可交易债权无法挂牌交易、加息券既无显示也不能使用、加息券和返现券无短信通知、IE浏览器显示不出“预计上线时间”、网页显示的银泊网电话号码存在错误、直投标小贷借款合同无法打开、小贷贷款合同的合同编号生成错误,前台编号与后台编号不一致等等前述列举的七大主要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微信或QQ沟通消息记录、第33818、33819号公证书在案佐证,互融公司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故予以确认。
互融公司主张上述问题是涉案系统的BUG,属于软件开发的正常现象。对此,原审法院认为,BUG通常是指电脑系统或者程序中隐藏的未被发现的缺陷、错误或漏洞问题。根据涉案合同及其附件《ERP系列功能列表》《P2P网贷平台功能列表》的相关内容,涉案系统包括P2P网贷平台业务系统和微信端,其应当具备“平台台账管理”“债权交易”“优惠券管理”和“红包管理”“合同上传日志”“400电话”和“客服热线”等功能。而互融公司开发的涉案系统中“网页显示的银泊网电话号码存在错误”,确属比较容易纠正的错误。但是,除此之外的其他问题表明涉案系统存在严重影响上线正常开展交易业务的缺陷,导致涉案系统的主体功能无法正常使用。互融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系统具体主体功能并能够正常运营交易,亦未提供上述问题已然妥善解决的相关证据,故互融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表明互融公司向银泊公司交付的涉案系统始终未能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确实导致银泊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银泊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合同,予以支持。
本案中,银泊公司起诉主张解除涉案合同,互融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收到银泊公司的起诉状,因此,确认涉案合同于2017年3月16日解除。
根据涉案合同第11.1条规定,若互融公司所开发的系统,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定:主体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或主体功能达不到《系统设计方案》所描述标准,视为互融公司违约,银泊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互融公司应退还银泊公司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如前所述,涉案系统存在严重缺陷导致主体功能无法正常使用,互融公司依约应当退还银泊公司已支付的系统开发费用8万元。银泊公司要求互融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易宝接口2.0升级费用5000元。原审法院认为,互融公司作为软件开发者,本应事先了解涉案系统所需对接的易宝支付的接口版本。但是,易宝支付接口已由1.0升级为2.0长达数年时间,互融公司仍以易宝支付1.0接口开发涉案系统,导致涉案系统上线后需要根据易宝2.0接口进行升级改造,互融公司为此要求银泊公司5000元升级费用实属不当,互融公司理应返还其收取的上述升级改造费用。综上,银泊公司要求互融公司返还已支付的8.5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根据涉案合同11.1条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互融公司订立涉案合同应当预见的损失仅为返还银泊公司已支付的所有款项。银泊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3311元,属于银泊公司因涉案合同纠纷产生的合理支出,属于经济损失,理应由互融公司承担。但是,银泊公司主张互融公司赔偿服务器租赁和续租费用、易宝支付服务费、短信平台费用、安全验证费用、400电话租用费、人员工资、房租等其他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于2019年7月17日判决:一、确认银泊公司与互融公司签订的《P2P网贷开发业务系统开发维护服务合同书》于2017年3月16日解除;二、互融公司返还银泊公司已支付的费用85000元;三、互融公司赔偿银泊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7311元;四、驳回银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遍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8元,由互融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意见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互融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即互融公司开发、交付的涉案系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问题;二、如存在违约行为,则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一、互融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即互融公司开发、交付的涉案系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互融公司、银泊公司在进行涉案系统开发过程中,签署了相关合同,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涉案合同第3条约定,涉案系统开发是互融公司指派专业的开发工程师,在互融公司现有软件产品的基础上,以《系统设计方案》为准,进行编程开发及内部测试,并交付银泊公司进行试用。在涉案合同项下,银泊公司作为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完成相关协作事项等;互融公司作为受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软件开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交验收及交付,保证该软件符合银泊公司的客制需求。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尽管银泊公司与互融公司约定以《系统设计方案》为准,进行编程开发及内部测试,并交付银泊公司进行试用。但银泊公司与互融公司均未向法院提交双方签字确认的《系统设计方案》,其不能作为本院审查的依据。本院以涉案合同附件《P2P网贷平台功能列表》、《ERP系统功能列表》为涉案系统的开发依据,按照以上约定,互融公司接受委托开发的涉案系统包括P2P网贷平台业务系统和微信端均应当具备上述两份合同附件记载的相关功能。具体地说,其应当具备“平台台账管理”“债权交易”“优惠券管理”和“红包管理”“合同上传日志”“400电话”和“客服热线”等功能。
经查,涉案系统已于2016年6月22日上线测试。银泊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双方之间微信或QQ沟通消息记录、第33818、33819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互融公司履约不符合约定,致使银泊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从而要求解除涉案合同。银泊公司认为涉案系统存在如下问题:微信端未制作、部分理财计划无法派息、部分理财计划无法生成投资人奖励明细台账、部分债权转让无法使用、可交易债权无法挂牌交易、加息券既无显示也不能使用、加息券和返现券无短信通知、IE浏览器显示不出“预计上线时间”、网页显示的银泊网电话号码存在错误、直投标小贷借款合同无法打开、小贷贷款合同的合同编号生成错误,前台编号与后台编号不一致等主要问题。
互融公司对银泊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微信或QQ沟通消息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消息记录不完整;互融公司认为银泊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第33818、33819号公证书公证内容存在篡改源代码的可能,互融公司并主张上述问题是软件开发的正常现象。
对此,本院认为,银泊公司提交的微信或QQ沟通消息记录尽管并非互融公司与银泊公司之间的全部消息记录,但这些消息记录能够比较完整地呈现出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沟通事项及沟通结果,在这些消息记录中,银泊公司向互融公司反馈涉案系统存在的诸多问题,并要求互融公司予以解决,在案证据表明涉案系统存在影响上线正常开展交易业务的诸多缺陷,致使涉案系统的主体功能无法正常运行。尽管互融公司主张,沟通记录不能呈现其履约的真实情况,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更为完整的消息记录或者其他证据予以反驳,亦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用以证明其客制的涉案系统符合合同约定,具备涉案合同附件《P2P网贷平台功能列表》、《ERP系统功能列表》所列明的主体功能并能够正常运营交易,以及上述问题已经妥善解决的相关证据。同时,互融公司认为银泊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第33818、33819号公证书公证内容存在篡改源代码的可能性,但这只是互融公司的主观推测,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银泊公司已然存在篡改后台源代码或网页内容的情形。由此可见,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互融公司向银泊公司交付的涉案系统自始未能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导致银泊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银泊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理由成立,理应予以支持。互融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互融公司主张涉案系统只有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才能决定涉案系统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经查,涉案合同第13条规定:若乙方所开发的系统,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定:主体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或主体功能达不到《系统设计方案》所描述标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如乙方对评估结果不认可,可参考本合同第13条予以解决。可见,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只是认定涉案系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个方式,并非唯一的方式;如果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亦可主张解除合同。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系统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并没有在一定合理期限内有效解决,涉案系统自始未能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导致银泊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银泊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并无不当,无须再等待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主张解除合同。
二、如存在违约行为,则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如上所述,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互融公司向银泊公司交付的涉案系统自始未能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导致银泊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银泊公司起诉主张解除涉案合同,互融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收到银泊公司的起诉状,因此,原审法院确认涉案合同于2017年3月16日解除并无不当。且双方在涉案合同中自愿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条款,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依照互融公司与银泊公司约定,判决互融公司应当退还银泊公司已支付的系统开发费用8万元,并应承担导致涉案系统上线后需要根据易宝2.0接口进行升级改造的相关费用以及银泊公司因涉案合同纠纷产生的合理支出并无不当。互融公司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互融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8元,由北京互融时代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贾晓燕
技术调查官顼晓娟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563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贾晓燕

技术调查官:顼晓娟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互融时代软件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银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确认北京银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互融时代软件有限公司签订的《P2P网贷开发业务系统开发维护服务合同书》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解除;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互融时代软件有限公司返还北京银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费用八万五千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互融时代软件有限公司赔偿北京银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七千三百一十一元。四、驳回北京银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裁判观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主张解除合同。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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