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9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以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兴隆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谷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浩,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龚定荣,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泽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旭光,上海市金石(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城公司)、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潜江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南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以轩、沈兵,被上诉人兴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浩,被上诉人潜江市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泽勇,原审第三人中南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缪旭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南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兴城公司、潜江市政府支付中南建筑公司工程款351606117.25元以及支付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兴城公司、潜江市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将被上诉人发布的招标公告中的付款方式认定为付款时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011年11月3日,中南集团公司与潜江市政府签订《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对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土地整理、公建项目代建的合作模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潜江市政府指令兴城公司、潜江市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案涉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中南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南建筑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进行投标,并中标。后中南建筑公司与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就案涉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部分对付款时间未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中南建筑公司与兴城公司、潜江市政府除就河东北苑土方及围墙工程、新城区管委会彩钢板办公楼工程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外,中南建筑公司与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潜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潜江市科普中心、潜江市特色农业研究交流中心、潜江市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中南建筑公司与兴城公司就范新村农民公寓、潜江市规划展示馆、河东北苑农民公寓、范新村、河东北苑、戴湖农民公寓市政及小区配套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付款及最终结清付款均未进行约定。中南建筑公司与兴城公司就新城区东荆公寓外网安装工程、河东南苑公寓市政外网安装工程、新城区农民公寓小区配套电气工程线路抢修、新城区范新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河东北苑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戴湖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东荆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河东南苑公寓市政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新城区市政供水管网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约定为,按照乙方与政府签订的大合同条款执行。乙方中南建筑公司与兴城公司、潜江市政府就相关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未对工程款支付时间进行约定,故上述合同对工程款支付时间的约定应属约定不明。2.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关于资金来源、付款方式的内容不能构成合同约定。兴城公司、潜江市政府除就范新村农民公寓项目、潜江市规划展示馆、河东北苑农民公寓项目、新城区范新村、河东北苑、戴湖农民公寓市政及小区配套项目提供的招标公告中附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其就其他工程提供的招标文件中均未附“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招标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不能构成合同文件。中南建筑公司与兴城公司、潜江市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将招标公告纳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南建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我司中标,我司完全接受并响应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内容,切实履行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上述承诺是对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的响应和接受。在案涉招标文件并不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情况下,招标公告中关于资金来源或付款方式的表述不能成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合意,亦不能认定双方在相关合同中已就工程款支付时间达成了合意。范新村农民公寓等项目招标公告中付款方式所附的“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属于格式条款,其内容存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为无效。该条款将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建设项目用地出让的收益作为工程款支付的来源,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亦应无效。综上,一审法院将招标公告中关于资金来源或付款方式的约定认定为合同内容,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解除,是错误的。潜江市政府是案涉工程的实际业主方,兴城公司只是受托人,潜江市政府与中南集团公司已就解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明确意思表示,中南建筑公司和兴城公司对此是明知的,也是认可的。并且,潜江市政府与中南集团公司已经全面清理案涉项目,并已于2017年11月完成了全部工程造价的审定。对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中南建筑公司与潜江市政府、兴城公司虽未形成书面的协议,但因部分案涉工程属于楼堂馆所,双方基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实际上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并完成了案涉全部工程项目的造价结算。双方对案涉工程造价的结算行为正是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兴城公司辩称,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组成部分对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的约定是明确具体的,有关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关于付款方式所附的“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并非格式条款,也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其无效的情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施工协议并未解除。即便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双方仍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施工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条件履行义务。(一)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组成部分对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的约定是明确具体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中南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案涉招标公告已明确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且中南建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故双方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的约定是明确具体的。除潜江市新城区管委会彩钢板办公楼工程、新城区河东北苑土方回填及场地清表分包工程以及经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外,中南建筑公司和兴城公司就案涉其他工程签订的施工协议均约定,项目工程款支付按照中南集团公司和政府签订的大合同条款执行。中南集团公司和政府签订的大合同均指中南集团公司与潜江市政府签订的《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该协议亦明确了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二)案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关于付款方式所附“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并非格式条款,也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其无效的情形。1.该条款并非格式条款。招标文件所附的“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系招标设定的条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体现在合同或协议中,而并非体现在要约邀请中。2.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所附的“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不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所附的“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并没有免除招标人的付款义务,没有将招标人的付款义务和是否通过招拍挂获得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境内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挂钩,只是约定投标人参加土地的招拍挂程序,未加重投标人的责任。同时该约定也不存在排除投标人的主要权利义务的情形。(三)中南建筑公司对招标文件作出的承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中南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中南建筑公司并未主张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施工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中南建筑公司对招标文件作出的承诺亦系合法有效。(四)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施工协议并未解除。即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中南建筑公司的母公司中南集团公司和潜江市政府协商终止《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及《备忘录》,并不必然产生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施工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中南建筑公司也无直接证据证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施工协议已经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潜江市政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南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潜江市政府同意兴城公司的答辩意见。此外,中南集团公司与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政府协议解除《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的法律后果不能及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施工协议。
中南集团公司述称,关于本案的事实部分同意中南建筑公司的上诉意见。
中南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兴城公司、潜江市政府支付中南建筑公司工程款351606117.25元及支付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兴城公司、潜江市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1月3日,潜江市政府与中南集团公司签订《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约定:一、项目概况:1、项目一、新城土地整理(即土地一级开发)。2、项目二:公建项目代建。二、建设原则:(一)新城土地整理项目。(二)代建的公建项目。1、代建项目的建筑方案、投资预算等由甲方确认。2、除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外,代建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双方负责完成并组织实施。3、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甲方负责选聘。4、甲乙双方按照湖北省定额文件规定的定额进行结算,人工费执行湖北省相关文件规定,结算文件有取费区间的,按照上下限的中值确定,材料费执行潜江造价信息,造价信息中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定价,最终结算造价须经双方共同确认。5、双方同意,公建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根据甲方土地出让指标,乙方土地整理进度等情况由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三、建设模式。(一)土地整理项目的建设模式。1、甲方负责土地整理范围内开发建设所需土地的征地、“农转用”、收储及协助乙方办理房地产建设用地手续并负责占地范围内的全部拆迁安置工作,具体的安置房建设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甲方并负责确定土地整理工程中相关工程监理的选聘。2、乙方负责按照经甲方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土地整理工作,使该土地达到出让条件。(1)为避免歧义,双方确认:土地整理过程中,有线电视系统、电信系统、供电系统、供气系统等由甲方负责协调相关专业公司按照乙方土地整理的进度同步完成建设。(2)各期土地整理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由双方另行书面确认。(3)土地整理过程中,乙方负责相关工程的施工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工程的招投标、工程施工的控制、材料采购、工程款支付、验收等。(4)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同样适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结算。3、双方确认,土地整理成本见本协议附件“新城核心区项目清单”中的第一“基础设施项目”和第三“土地项目”,最终土地整理成本以双方共同确认结论为准。双方同意由专业公司投资完成的内容,不计入土地整理成本。4、双方同意,土地整理周期和计划根据甲方实际可给予土地整理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指标”确定。5、整理后的土地出让:土地整理区域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出让,其出让的时间、面积、土地出让起始价等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共同协商确定,其中,土地出让方式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公开出让。6、土地出让后的溢价分成:(2)双方确认,就土地出让后的溢价,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进行分成:A、甲方获得的分成:a、土地整理后,如最终可供出让的建设用地面积达到M亩的,则甲方可获得总额为24亿元的溢价分成。上述M=48亿元÷双方共同确认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价格。M及土地价格由双方以备忘录的形式确定。b、土地整理后,如最终可供出让的建设用地面积达不到M亩的,则甲方可获得的溢价分成为24亿元×(实际可供出让的建设用地面积÷M)。B、乙方获得的分成:土地整理后,乙方获得的分成=土地出让金总价款-土地整理成本-甲方获得的分成。(3)双方进一步确认,在阶段性进行土地溢价分成时,双方将遵循以下原则:A、因暂时无法确定最终可供出让的建设用地的面积,双方同意经过协商的方式暂时确定甲方的溢价分成数额,双方同意甲方暂定的溢价分成(以亩为单位)按照甲方可获得的分成÷可供出让的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双方同意,甲方最终的溢价分成数额在最终确定可供出让的建设用地面积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计算。B、甲方获得的溢价分成须在受让人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全额拨付给乙方用于公建项目的建设。7、双方同意,甲方按照以下约定向乙方返还(或支付)土地整理收入和收益分成:(1)甲方确保按照双方确定的土地出让计划出让整理区域内的建设用地。(2)整理区域内的土地出让后,受让人缴付(或分期缴付)的土地出让金所得首先用于返还乙方的土地整理收入,剩余部分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分成。甲方同意,在受让人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或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土地整理收入。(3)在返还乙方土地整理收入后,剩余的土地出让金部分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溢价分成,甲方同意,在受让人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或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溢价分成。8、为快速启动土地整理和公建项目建设,甲方同意在老城区提供相应的地块出让给乙方,具体由双方进一步确认。(二)代建项目的建设模式:4、代建资金的返还:(1)甲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土地出让计划出让整理区域内的土地。(2)甲方同意,乙方提供的代建资金可抵顶乙方获取甲方土地的土地出让金。(3)甲方同意,在土地整理区域内地块出让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须确将其阶段性获取的溢价分成拨付给乙方用以支付乙方的建设资金。甲方同意,若甲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出让土地超过30日的,甲方需另行筹集资金并向乙方支付全部代建收入。5、若实际结算的公建项目建设资金超过甲方按本协议可使用的分成的,超额部分由甲方另行筹集资金并支付给乙方。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除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外甲方还应承担以下权利与义务: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土地整理所需文件。2、本项目的全部拆迁安置工作由甲方负责实施。拆迁进度根据双方确认的拆迁进度表进行。负责项目地块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处理拆迁安置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纠纷。3、乙方在进行该项目的报批工作时,甲方应给予支持配合,并无偿提供应由甲方出具的相关文件。4、对乙方成本控制、工程质量、开发周期等进行监管。5、组织土地整理的竣工验收工作。6、将乙方所相应投入的土地整理成本以及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应取得的相应收益支付给乙方。7、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的用地批复。8、负责成立工作部门或指定责任人与乙方对接以推进项目建设。(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除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外,乙方还应承担以下权利义务:1、双方共同制定工程建设及土地出让计划,乙方具体实施本协议约定土地整理和公建项目代建工作。2、乙方完成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双方约定的土地整理标准并办理土地收储后,乙方配合甲方进行该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公开交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取收益。3、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负责土地整理及代建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和项目建设。4、乙方可将土地整理中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建设工作发包给专业公司完成,并报甲方备案。5、乙方负责办理土地整理建设的申报手续,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开发经营管理,自负盈亏,承担开发建设费风险。6、负责成立工作部门或指定责任人与甲方对接以推进项目建设。五、违约责任: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开发建设无法进行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1)无法投入开发资金或融资不到位,以致开发建设工作被迫停止的。(2)未按照双方确定的规划和建设标准实施开发建设,导致开发建设的质量严重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1)无法调整上位规划或无法办理协议中项目实施的相关手续,导致开发建设无法进行的。(2)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代建费用及其他本协议约定的费用的。(3)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出让相关地块的,或有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情形的。3、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代建资金,返还土地整理投入、支付土地溢价分成的,每延期一日,甲方须按未能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因乙方原因解除本协议的,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代建项目投资额并下浮8%支付给乙方;因甲方原因解除本协议的,甲方除须向乙方支付实际完成土地及代建项目投资额外,还须另行支付乙方8%的违约金。七、生效条件: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的工作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落实,相应的书面文件须经双方确认后即成为本协议的附件。八、争议解决:因本协议产生之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同意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兴城公司(甲方)与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总承包公司,乙方)、潜江市兴隆建筑有限公司(丙方)就新城区河东北苑土方回填及场地清表分包工程签订了《河东北苑土方及围墙工程协议》,约定:一、专业施工范围:河东北苑范围内土方及围墙。二、承包形式:包工包料。三、乙、丙双方结算价格:本协议总价:746601.54元。最终由甲方、乙方、审计局、监理验收审计为准。此价格为含税价,工程款付款前丙方须开具当地正规建安税务发票。四、甲乙双方结算价格:甲乙双方结算价格=乙丙双方结算价格×(1+9%),9%费用包含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总包管理费用、税差补贴等费用。六、结算方式:月付进度款60%,年度付款70%,结算完毕至下一年年终付至100%。2012年10月23日,潜江市兴隆建筑有限公司、兴城公司、湖北省潜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对河东北苑土方、围墙工程审定造价为:746601.54元。开竣工日期: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2年6月20日止。
2012年5月2日,兴城公司发布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范新村农民公寓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其中资金来源: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自筹;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5年内待新城区土地出让后由业主支付。付款方式为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第2条约定,乙方关于工程款的承诺:同意招标人以“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境内建设用地”预期出让收益作为本工程资金主要来源,承诺参加“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境内建设用地”的招拍挂竞价,若承诺人未遵守本项承诺的,业主可拒不支付工程款;“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境内建设用地”招拍挂手续由业主负责办理,所有招拍挂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完成,在招拍挂手续完成后支付工程款。2012年5月27日,南通总承包公司报送的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我司有幸中标,我司完全接受并响应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内容”。2012年7月6日,兴城公司与南通总承包公司就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范新村农民公寓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组成本合同其他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文件或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范新村农民公寓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楼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5年12月24日,兴城公司、中南建筑公司及湖北省潜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对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范新村农民公寓工程审定造价为66176945.25元,并确认该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为2012年7月15日起至2013年4月11日止。
2012年7月15日,中南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兴城公司作为发包人,南通总承包公司作为承包人,就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管委会彩钢板办公楼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南通总承包公司承建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办公楼工程,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进度款支付:南通总承包公司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全部完成且验收达标,兴城公司支付已完成工程量95%的工程款,余款5%作为保修金采用银行保函代替,扣除南通总承包公司保修期内应承担的保修费用或扣款,自临建板房分项工程竣工之日起满1年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2013年4月1日,兴城公司、南通总承包公司潜江分公司、湖北省潜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对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管委会彩钢板办公楼工程审定工程造价为:669540.05元,并确认该工程开竣工日期为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30日止。
2013年5月15日,兴城公司发布规划展示馆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其中资金来源载明为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自筹;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5年内待新城区土地出让后由业主支付。合同条款及格式第2条约定,乙方关于工程款的承诺:同意招标人以“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境内建设用地”预期出让收益作为本工程资金主要来源,承诺参加“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境内建设用地”的招拍挂竞价,若承诺人未遵守本项承诺的,业主可拒不支付工程款;“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境内建设用地”招拍挂手续由业主负责办理,所有招拍挂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完成,在招拍挂手续完成后支付工程款。2013年6月6日,南通总承包公司报送的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我司中标,我司完全接受并响应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内容”。2013年6月17日,南通总承包公司中标规划展示馆工程。2013年6月22日,兴城公司与南通总承包公司就规划展示馆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组成本合同其他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文件或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017年11月6日,中南建筑公司、兴城公司、湖北省潜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对规划展示馆工程审定造价为:41839598.65元,并确认该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为2013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止。
2013年5月15日,兴城公司发布河东北苑农民公寓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其中资金来源载明为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自筹;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5年内待新城区土地出让后由业主支付。合同条款及格式第2条约定,乙方关于工程款的承诺:同意招标人以“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境内建设用地”预期出让收益作为本工程资金主要来源,承诺参加“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境内建设用地”的招拍挂竞价,若承诺人未遵守本项承诺的,业主可拒不支付工程款;“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境内建设用地”招拍挂手续由业主负责办理,所有招拍挂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完成,在招拍挂手续完成后支付工程款。2013年6月6日,南通总承包公司报送的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我司中标,我司完全接受并响应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内容”。2013年6月17日,南通总承包公司中标河东北苑农民公寓工程。2013年6月21日(合同载明的订立时间为2012年6月21日,应为笔误),兴城公司与南通总承包公司就河东北苑农民公寓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组成本合同其他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有关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文件或资料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014年8月7日,河东北苑农民公寓工程竣工验收。2017年1月17日,中南建筑公司、兴城公司、湖北省潜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对河东北苑农民公寓工程审定造价为:18724747.40元,并确认该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至2014年8月。
2013年5月21日,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湖北省潜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其中付款方式载明为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5年内待新城区土地出让后由业主支付工程款。2013年5月27日,南通总承包公司报送的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我司中标,我司完全接受并响应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内容”。2013年5月30日,南通总承包公司中标湖北省潜江市非物资文化遗产展示中心项目。同日,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南通总承包公司就湖北省潜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015年12月29日,中南建筑公司潜江分公司申请对湖北省潜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工程部分项目甩项验收。
2013年5月21日,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湖北省潜江市科普中心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其中付款方式载明为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5年内待新城区土地出让后由业主支付工程款。2013年5月27日,南通总承包公司报送的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我司中标,我司完全接受并响应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内容”。2013年5月30日,南通总承包公司中标湖北省潜江市科普中心项目。同日,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南通总承包公司就湖北省潜江市科普中心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015年12月29日,中南建筑公司潜江分公司申请对湖北省潜江市科普中心工程部分项目甩项验收。
2013年5月21日,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湖北省潜江市特色农业研究交流中心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其中付款方式载明为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5年内待新城区土地出让后由业主支付工程款。2013年5月27日,南通总承包公司报送的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我司中标,我司完全接受并响应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内容”。2013年5月30日,南通总承包公司中标湖北省潜江市特色农业研究交流中心项目。同日,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南通总承包公司就湖北省潜江市特色农业研究交流中心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015年12月29日,中南建筑公司潜江分公司申请对湖北省潜江市特色农业研究交流中心工程部分项目甩项验收。
2013年5月21日,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湖北省潜江市综合行政服务中心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其中付款方式载明为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5年内待新城区土地出让后由业主支付工程款。2013年5月27日,南通总承包公司报送的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我司中标,我司完全接受并响应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内容”。2013年5月30日,南通总承包公司中标湖北省潜江市综合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同日,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南通总承包公司就湖北省潜江市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015年12月29日,中南建筑公司潜江分公司申请对湖北省潜江市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工程部分项目甩项验收。
2017年9月18日,中南建筑公司、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湖北省潜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共同对湖北省潜江市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科普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以及特色农业研究交流中心工程审定造价款为:278608616.99元,并确认上述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为2013年6月至2016年5月。
2013年8月1日,兴城公司发布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范新、河东北苑、戴湖农民公寓市政及小区配套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其中资金来源载明为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自筹;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5年内待新城区土地出让后由业主支付。合同条款及格式第2条约定,乙方关于工程款的承诺:同意招标人以“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境内建设用地”预期出让收益作为本工程资金主要来源,承诺参加“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境内建设用地”的招拍挂竞价,若承诺人未遵守本项承诺的,业主可拒不支付工程款;“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境内建设用地”招拍挂手续由业主负责办理,所有招拍挂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完成,在招拍挂手续完成后支付工程款。2013年9月16日,南通总承包公司报送的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我司中标,我司完全接受并响应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内容”。2013年9月,南通总承包公司中标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范新、河东北苑、戴湖农民公寓市政及小区配套工程。2013年10月1日,兴城公司与南通总承包公司就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范新、河东北苑、戴湖农民公寓市政及小区配套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016年8月15日,中南建筑公司、兴城公司、湖北省潜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对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范新、河东北苑、戴湖农民公寓市政及小区配套工程审定造价为:19378573.42元,并确认该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为2013年7月起至2015年5月。
2014年3月11日,兴城公司与中南建筑公司签订了《潜江市新城区东荆公寓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东荆公寓外网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二、工程范围:1、新城区东荆公寓小区内:庭院亮化照明、仓储房电气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4年3月15日;竣工日期:2014年5月15日;合同工期总天数:60天。三、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四、合同价款:(大写)暂定叁拾伍万元,按定额按实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项目工程款支付,按照乙方与政府签订的大合同条款执行。2017年1月16日,中南建筑公司潜江分公司、兴城公司、湖北省潜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对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东荆公寓外网安装工程审定造价为:269875.51元,并确认该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为2014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止。
2014年3月20日,兴城公司与中南建筑公司、湖北省潜江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潜江自来水公司)签订《新城区农民公寓供水工程施工协议》,经三方协商,同意新城区农民公寓(范新、东荆、河东南苑)小区内庭院供水管道及户表工程由中南建筑公司潜江分公司项目部按照原大合同的合作原则进行施工,将有关工程推进事宜协商如下:1、新城区农民公寓(范新、东荆、河东南苑)小区的供水工程由中南建筑公司拿出设计方案,由潜江自来水公司审核,兴城公司、潜江自来水公司双方对设计方案一致通过后方可施工。2、小区内庭院供水管道管材的品牌必须按潜江自来水公司的要求进行采购,施工前由潜江自来水公司验明管材的品牌、材质、规格后方可施工。材料价格由兴城公司认证、执行《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8、《潜江市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及相关配套定额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文件解释计价。3、特殊材料(水表类、闸阀类、水表箱、闸阀井盖)必须在潜江自来水公司购买。4、新城区农民公寓供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潜江自来水公司进行工程质量监管,中南建筑公司有义务在管沟开挖、回填、管材熔接等施工过程中通知潜江自来水公司人员到达现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等。工程完工后由中南建筑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三方验收合格后,移交潜江自来水公司进行后期管理。5、为保证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和后期管理中出现的管道维护、维修、保养所产生的费用,按各个小区供水管网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中南建筑公司分别向潜江自来水公司缴纳支付管理费用,每个小区管理费叁万元,合计玖万元,办理竣工结算时此部分管理费用由兴城公司支付给中南建筑公司。2014年9月11日,兴城公司与中南建筑公司、潜江自来水公司签订《新城区农民公寓供水工程施工协议一续》,经三方协商,同意新城区农民公寓(范新、东荆、河东南苑)小区内庭院供水管道及户表工程继续由中南建筑公司潜江分公司项目部按照原大合同的合作原则进行施工,将有关工程推进事宜协商如下:1、新城区农民公寓(范新、东荆、河东南苑)小区的供水工程由中南建筑公司拿出设计方案,由潜江自来水公司审核,兴城公司、潜江自来水公司双方对设计方案一致通过后方可施工。2、小区内庭院供水管道管材的品牌必须按潜江自来水公司的要求进行采购,施工前由潜江自来水公司验明管材的品牌、材质、规格后方可施工。材料价格由甲方认证(相同材料按原范新等小区批价执行)、执行《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8、《潜江市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及相关配套定额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文件解释计价。3、特殊材料(水表类、闸阀类、水表箱、闸阀井盖)必须在潜江自来水公司购买。4、新城区农民公寓供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潜江自来水公司进行工程质量监管,中南建筑公司有义务在管沟开挖、回填、管材熔接等施工过程中通知潜江自来水公司人员到达现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等。工程完工后由中南建筑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三方验收合格后,移交潜江自来水公司进行后期管理。5、为保证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和后期管理中出现的管道维护、维修、保养所产生的费用,按各个小区供水管网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中南建筑公司分别向潜江自来水公司缴纳支付管理费用,每个小区管理费叁万元,合计陆万元,办理竣工结算时此部分管理费用由兴城公司支付给中南建筑公司。2017年1月16日,中南建筑公司潜江分公司、兴城公司、湖北省潜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对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农民公寓供水工程(东荆、河东南苑)审定造价为:1128613.24元,并确认该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为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
2014年3月30日,兴城公司与中南建筑公司签订《潜江市新城区河东南苑公寓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河东南苑公寓外网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二、工程范围:1、新城区东荆公寓小区内:庭院亮化照明、仓储房电气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4年4月15日;竣工日期:2014年6月15日;合同工期总天数:60天。三、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四、合同价款:(大写)暂定肆拾万元,按定额按实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项目工程款支付,按照乙方与政府签订的大合同条款执行。2017年1月16日,中南建筑公司潜江分公司、兴城公司、湖北省潜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对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河东南苑公寓外网安装工程审定造价为:334476.48元,并确认该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为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
2014年3月30日,兴城公司与中南建筑公司签订《潜江市新城区范新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范新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湖北省潜江市新区。二、工程范围:新城区范新农民公寓小区内:消防外网安装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4年4月10日,竣工日期:2014年6月10日,工期总天数:60天。四、合同价款:(大写)暂定肆拾万元,按定额按实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小写):暂定400000元。项目工程款支付,按照乙方与政府签订的大合同条款执行。2017年1月16日,中南建筑公司潜江分公司、兴城公司、湖北省潜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对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范新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审定造价为:383047.51元,并确认该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为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
2014年4月10日,兴城公司与中南建筑公司签订《潜江市新城区河东北苑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河东北苑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四、合同价款:(大写)暂定叁拾万元,按定额按实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小写):暂定300000元。项目工程款支付,按照乙方与政府签订的大合同条款执行。2017年1月16日,中南建筑公司潜江分公司、兴城公司、湖北省潜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对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河东北苑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审定造价为:97648.63元,并确认该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
2014年4月20日,兴城公司与中南建筑公司签订《潜江市河东南苑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河东南苑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四、合同价款:(大写)暂定叁拾万元,按定额按实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小写):暂定300000元。项目工程款支付,按照乙方与政府签订的大合同条款执行。2017年1月16日,中南建筑公司潜江分公司、兴城公司、湖北省潜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对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河东南苑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审定造价为:98592.49元,并确认该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5日起至2014年7月5日止。
2014年5月20日,兴城公司与中南建筑公司签订《潜江市东荆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东荆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四、合同价款:(大写)暂定肆拾捌万元,按定额按实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小写):暂定480000元。项目工程款支付,按照乙方与政府签订的大合同条款执行。2017年1月16日,中南建筑公司潜江分公司、兴城公司、湖北省潜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对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东荆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审定造价为:216772.06元,并确认该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为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止。
2014年6月27日,兴城公司、中南建筑公司与潜江自来水公司签订《潜江市新城区市政供水管网工程施工协议》,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市政供水管网工程。五、合同价款:(大写)暂定捌佰伍拾万元,按定额按实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小写):暂定8500000元。项目工程款支付,按照乙方与政府签订的大合同条款执行。2014年12月9日,兴城公司、中南建筑公司与潜江自来水公司签订《潜江市新城区市政供水管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市政供水管网工程。五、合同价款:(大写)暂定叁佰万元,按定额按实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小写):暂定3000000元。项目工程款支付,按照乙方与政府签订的大合同条款执行。2017年5月22日,兴城公司(甲方)与中南建筑公司(乙方)及潜江自来水公司(丙方)签订《工程结算确认书》,确认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市政供水管网工程造价为8618906.4元。2017年5月16日,中南建筑公司潜江分公司、潜江自来水公司、兴城公司、湖北省潜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对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市政供水管网工程审定造价为:8618906.4元,并确认该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为2014年7月3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
2014年7月10日,兴城公司与中南建筑公司签订《潜江市新城区戴湖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戴湖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四、合同价款:(大写)暂定贰拾伍万元,按定额按实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小写):暂定250000元。项目工程款支付,按照乙方与政府签订的大合同条款执行。2017年1月16日,中南建筑公司潜江分公司、兴城公司、湖北省潜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对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戴湖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审定造价为:95525.72元,并确认该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为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
2016年4月25日,兴城公司与中南建筑公司签订《新城区农民公寓小区配套电气工程线路抢修施工协议》,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城区农民公寓配套电气工程线路抢修。工程地点: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二、工程范围:1、范新农民公寓:仓储房电气工程线路移位更改抢修、主楼楼道及户内部分线路损坏抢修。2、河东北苑农民公寓:仓储房电气工程线路移位更改抢修。三、合同日期:开工日期:2016年4月26日,竣工日期:2016年5月26日,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四、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大写)肆拾叁万玖仟零叁拾玖元零肆分,(小写):439039.04元。项目工程款支付,按照乙方与政府签订的框架合同条款执行。2017年1月16日,中南建筑公司潜江分公司、兴城公司、湖北省潜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对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农民公寓小区配套电气工程线路抢修工程审定造价为:418656.91元,并确认该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为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
2012年12月19日,兴城公司以转账方式向南通总承包公司潜江分公司支付范新农民公寓工程款4000万元。2018年2月6日,兴城公司转账给中南建筑公司潜江分公司4800万元,用途为规划展示馆工程。
2015年9月10日,中南集团公司给潜江市政府发送了《关于终止<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的函。请求:1、尽快对我司在新区的投资进行审计结算,结算款贵方两年内以季度为单位分期支付给我司,并按照市场平均贷款利率12%/年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财务成本,逾期支付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双方再行协商。2、对于新城区公建项目,我司原则不再建设。3、双方尽快就后续问题的处理成立领导小组,就如何处理后续问题加强沟通,以确保问题及时妥善解决。
2015年9月17日,潜江市政府给中南集团公司发送了《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潜江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事宜的函》,同意中南集团公司所提终止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的要求,并就妥善解决终止合作后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双方成立工作专班,负责终止合作后续事宜的沟通协商;二是对贵公司在新城区已完工和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中间完成节点、投资审计等相关工作进行协商,锁定贵公司在新城区的实际投资额;三是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双方就具体结算方式进行友好协商。
2015年10月29日,中南集团公司给潜江市政府发送了《关于妥善解决中南在潜投资问题的函》,就解约后续事宜,提出了如下思路:一、本着便于审计结算,便于工程界面划分的原则,我司完成行政中心、规划展示馆、安置房、已开工道路等项目已实施的某一项单工程相关节点后,不再负责后续建设。具体由我司负责完成的工程节点双方另行以清单的形式进行确认。二、贵我双方在2个月内完成我司在新城区投资的审计结算工作,以确定贵府欠付我司的最终投资结算总额(以下简称“欠款”)。三、我司建议,欠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贵府在一年内以现金方式分期支付给我司。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欠款总额的40%,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欠款总额的30%,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欠款总额的30%。并按应付未付欠款额的12%/年支付资金占用费。任何一期到期未足额偿付的,则按当期应付未付欠款额的15%/年支付资金占用费。四、老城区曹禺大剧院项目,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曹禺大剧院项目合作协议》及后期补充的《协议书》执行。曹禺大剧院工程款以水塘地块和红梅路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支付后,若仍无法付清的,则贵府以现金方式向我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在曹禺大剧院工程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清。五、鉴于我司投资损失巨大,且前期贵府向我司借款1.2亿元未支付借款利息,建议贵府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红梅路剩余两宗地中的一宗约70亩土地进行出让,出让后及时将出让收益全额支付给我司用于曹禺大剧院项目工程建设。
2015年11月11日,潜江市政府给中南集团公司发送了《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中南集团在潜投资问题的函》,将相关事项回复如下:一、关于锁定贵公司在新城区投资额工作。根据协商意见,贵我双方已分别成立工作专班,全面展开了项目清理工作,贵公司已拟定了负责完成的工程节点清单及甩项清单,我市新城区管委会已组织审计、监理、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及项目业主等五方责任主体正在对所涉项目开展逐一现场审核,确定工程完成节点、确认甩项事项,为顺利验收及结算审计做好基础工作。投资审计取决于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一是在建工程需完成到必要节点,满足工程验收条件;二是验收后工程决算书编制及决算审计完成的时间。目前,贵公司在新城区投资建设项目大多数尚不具备审计条件,短期内无法完成审计结算工作。二、关于支付贵公司在新城区投资额工作。贵公司要求对在新城区的投资以现金方式支付,我市认为仍应按照协议约定执行。鉴于双方对结算方式存在很大差距,且实际投资额尚在清理之中,建议双方高层代表进一步深入协商。三、关于老城区曹禺大剧院项目建设工作。我市为支持贵公司在潜投资,在曹禺大剧院工程未启动施工的情况下就支付8000万元以及施工中提前退还保证金1440万元,共计9440万元。2013年省审计厅对我市城建公司进行审计时,将此事作为严重违规行为,要求整改,后贵我双方签订了按形象进度付款的补充协议。贵公司不能以满足违规整改的补充协议作为今后付款的依据,应按合同第三条“乙方按交钥匙工程方式建设完工后将项目交付给甲方,乙方待建的资金由甲方用曹禺公园东南角水塘101亩土地出让金收益作担保,届时,由甲方用该地块的出让金收益支付乙方代建费用,不足部分甲方用现金另行支付”执行。
2017年11月29日,潜江市政府与中南集团公司签订《关于终止<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及<备忘录>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双方签订的《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及《备忘录》,不再履行。双方就中南集团公司在潜江新城区投资具体结算方式、中南集团公司资金成本等损失进行进一步协商。
2017年12月13日,兴城公司向潜江市政府出具《市兴城公司关于中南集团在潜江新城区投资情况的报告》,载明:一、中南集团公司共完成新城区投资822716487.70元。(一)承建工程投资610846482.70元,其构成为:1、中南建筑公司承建工程完成投资439606117.25元。具体如下:(1)范新村农民公寓77650887.52元。(2)河东北苑、戴湖农民公寓27375980.09元。(3)新城区农民公寓外网3980946.91元。(4)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市政供水管网工程9480547.04元。(5)管委会办公楼(板房)669540.05元。(6)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程278608616.99元。(7)城市规划展示馆建设工程41839598.65元。2、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承建工程完成投资171240365.45元。(9)318国道湖北省潜江市园林至周矶段复线工程(兴隆大道),包括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道路、给排水、电缆沟、燃气、电信、路灯管线预埋、交通设施管线预埋、拍水箱涵、绿化等附属工程完成投资87788756.80元。(10)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市政道路工程67805699.71元[兴隆大道16548790.23元、清远路22640045.37元、兴周路6641499.29元、范新路15937522.85元、襄河大道6037841.97元、新城一路(致远路)未实施、楚才大道未实施]。(11)东荆公寓、河东南苑、赵台公寓小区市政配套工程(设计施工图范围内道路、雨污水排水管网、电信电力通道、仓储房、大门、物业管理办公室含厕所、电力、自来水、广电、路灯、绿化、天然气等相关附属工程)12971985.52元。(12)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广泽大道五七路口整治工程(五七路口设计范围内的道路、给排水、电缆沟等相关附属工程)2673923.42元。(二)项目前期投资211870005元(市兴城公司依协议向中南集团公司借款)。1、通过市财政局专户拨付工程前期资金185342493元(市财政局非税局已审核确认)。2、通过市兴城公司账户发生的工程往来资金7500000元。(1)2015年2月13日中南潜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代市兴城公司偿还湖北省潜江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00元。(2)2015年2月15日中南潜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通过银行账户转入)。(3)2014年1月中南潜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用承兑汇票代市兴城公司还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0元。3、中南潜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房抵款为市兴城公司偿还应付资金19027512.00元。中南潜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开发的商品房55套,面积5983.83平方米,为市兴城公司抵还工程款19027512.00元。其中:华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670226.00元;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357286.00元;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000000.00元。二、市兴城公司支付中南集团公司投资款169041900元。(一)拨付项目工程款80800900元。1、拨付中南建筑公司承建工程款40000000元。2012年12月19日拨付中南建筑公司承建工程款40000000元。2、拨付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工程款40800900元。(1)2012年12月19日拨付38237000.00元。(2)2017年3月3日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工程款2563900.00元。(二)偿还中南潜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前期借款88241000.00元。三、市兴城公司尚欠中南集团公司投资款653674587.70元。(一)尚欠城建项目投资款530045582.70元。1、尚欠中南建筑公司承建工程款399606117.25元。2、尚欠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承建工程款130439465.45元。(二)尚欠中南集团公司项目前期工程借款123629005.00元。由于对中南集团公司承建的新城区工程投资尚未在市兴城公司账面反映,下一步相关数据由中南建筑公司、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根据各项工程实际完成投资情况开具税票后与市兴城公司予以结算,并按实际情况予以相应账务处理。
2012年3月19日,河东北苑农民公寓项目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5月15日,规划展示馆项目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5月20日,行政中心项目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10月9日,戴湖农民公寓项目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10月9日,范新农民公寓项目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南建筑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中南建筑公司与兴城公司或兴城公司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等是否解除;2.兴城公司、潜江市政府应否向中南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工程款的数额认定;3.兴城公司应否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及工程欠款利息数额。评判如下:
(一)关于中南建筑公司与兴城公司或兴城公司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等是否解除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潜江市政府与中南集团公司签订的《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有效。经过招投标,兴城公司与南通总承包公司,以及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南通总承包公司就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范新村农民公寓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工程、科普中心工程、特色农业研究交流中心项目、综合行政服务中心项目、规划展示馆工程、河东北苑农民公寓工程、新城区范新、河东北苑、戴湖农民公寓市政及小区配套工程分别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南通总承包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资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兴城公司与中南建筑公司签订的《潜江市新城区东荆公寓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潜江市新城区河东南苑公寓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潜江市新城区范新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潜江市新城区河东北苑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潜江市河东南苑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潜江市东荆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潜江市新城区戴湖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新城区农民公寓小区配套电气工程线路抢修施工协议》,兴城公司与中南建筑公司、潜江自来水公司签订的《新城区农民公寓供水工程施工协议》和《新城区农民公寓供水工程施工协议一续》,兴城公司与中南建筑公司、潜江市兴隆建筑有限公司就新城区河东北苑土方回填及场地清表分包工程签订的《河东北苑土方及围墙工程协议》,以及中南集团公司、兴城公司与南通总承包公司就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管委会彩钢板办公楼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虽然兴城公司系国有企业,上述工程均全部使用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建设,但因单项工程预算资金均在400万元以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上述施工协议均应认定有效。但《潜江市新城区市政供水管网工程施工协议》的工程预算资金为850万元,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该协议因未经过招标,应认定协议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中南建筑公司主张该协议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南集团公司向潜江市政府发函要求终止合作。2015年9月17日,潜江市政府回函表示同意终止合作,双方签订的《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于2015年9月17日解除。但双方对于中南集团公司要求提前支付工程款等其他事宜未达成一致。中南集团公司与潜江市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与中南建筑公司与兴城公司或与兴城公司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间的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合同主体并不相同,合同关系性质也不同。中南集团公司出资代建项目,相关代建项目由中南建筑公司中标承建,两者之间虽然有关联,但前者为合作合同关系,后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能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中南集团公司与中南建筑公司以及兴城公司、潜江市政府在庭审中均持此观点。中南集团公司与潜江市政府之间解除《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并不必然产生解除中南建筑公司与兴城公司或与兴城公司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间的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的法律后果。中南建筑公司主张,其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其后对工程进行甩项验收并进行审计清理,即表明双方实际同意解除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兴城公司以及潜江市政府并不认可中南建筑公司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已解除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中南建筑公司并无双方同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的直接证据。至于工程甩项验收、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审计,与是否解除合同的证明目的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上述证据针对合同是否解除的证明目的而言,属于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甩项验收、结算审计是工程结算过程中的正常环节,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不能锁定合同解除的证明目的,故中南建筑公司仅以甩项验收、结算审计的证据主张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已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中南建筑公司主张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否向中南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工程款数额认定的问题
中南建筑公司认为,其在中南集团公司与潜江市政府解除《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后,即要求解除与兴城公司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双方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合同解除后即应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兴城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并未解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应当驳回中南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兴城公司与南通总承包公司就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范新村农民公寓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组成本合同其他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可见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是合同组成部分,而且优先于专用条款。兴城公司发布的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范新村农民公寓工程施工招标公告中载明,资金来源: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自筹;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5年内待新城区土地出让后由业主支付。付款方式为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而合同条款及格式第2条约定,乙方关于工程款的承诺:同意招标人以“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境内建设用地”预期出让收益作为本工程资金主要来源,承诺参加“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境内建设用地”的招拍挂竞价,若承诺人未遵守本项承诺的,业主可拒不支付工程款;“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境内建设用地”招拍挂手续由业主负责办理,所有招拍挂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完成,在招拍挂手续完成后支付工程款。南通总承包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南通总承包公司与兴城公司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兴城公司主张按照资金来源的约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5年支付工程款,因审计完成距中南建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尚不足5年,不应支付中南建筑公司该部分工程款。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资金来源与付款方式不一致,针对工程款的支付,付款方式是专门约定,在确定如何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上应适用该条款;而在确定资金来源时,应以资金来源的相关约定为准,而非以付款方式的约定为准。兴城公司应按照付款方式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在招拍挂手续完成后支付工程款,而不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5年内待新城区土地出让后由业主支付。因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范新村农民公寓工程于2013年4月11日竣工验收,兴城公司应在2018年4月11日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在招拍挂手续完成后支付工程款。即在中南建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2018年10月31日前)该部分工程款66176945.25元的支付期限届满,兴城公司应支付该部分工程款。中南建筑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中南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兴城公司作为发包人,南通总承包公司作为承包人,就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管委会彩钢板办公楼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南通总承包公司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全部完成且验收达标,兴城公司支付已完成工程量95%的工程款,余款5%作为保修金采用银行保函代替,扣除南通总承包公司保修期内应承担的保修费用或扣款,自临建板房分项工程竣工之日起满1年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2012年8月30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兴城公司应支付已完成工程量95%的工程款,该部分工程款636063.05元应予支付。至于5%的质保金因中南建筑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工程临建板房分项工程竣工之日,中南建筑公司当庭表示其另行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兴城公司与南通总承包公司、潜江市兴隆建筑有限公司就新城区河东北苑土方回填及场地清表分包工程签订的《河东北苑土方及围墙工程协议》约定结算完毕至下一年年终付至100%。2012年10月23日,潜江市兴隆建筑有限公司、兴城公司、湖北省潜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对河东北苑土方、围墙工程审定工程造价,兴城公司应于结算完毕的下一年即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该部分工程款746601.54元。
对于规划展示馆工程,虽然合同约定招拍挂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完成,在招拍挂手续完成后支付工程款。而该工程的验收之日为2015年5月,兴城公司依约本可在2020年5月支付该部分工程款41839598.65元。但兴城公司已于2018年2月6日转账向中南建筑公司支付规划展示馆工程款4800万元,兴城公司提前支付工程款属于处分权利的行为,一审法院予以照准。对于兴城公司超付的6160401.45元部分可冲抵其他应付工程款。
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南通总承包公司就湖北省潜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工程、湖北省潜江市科普中心项目、湖北省潜江市特色农业研究交流中心项目、湖北省潜江市综合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分别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上述施工招标公告中付款方式载明为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5年内待新城区土地出让后由业主支付工程款。南通总承包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接受并响应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2017年9月18日,中南建筑公司、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湖北省潜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共同对湖北省潜江市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科普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以及特色农业研究交流中心工程审定造价款为:278608616.99元。因审计时间距中南建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足5年,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前无须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兴城公司与南通总承包公司就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河东北苑农民公寓工程、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范新、河东北苑、戴湖农民公寓市政及小区配套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组成本合同其他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兴城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中载明,资金来源载明为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自筹;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5年内待新城区土地出让后由业主支付。合同条款及格式第2条约定,乙方关于工程款的承诺:同意招标人以“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境内建设用地”预期出让收益作为本工程资金主要来源,承诺参加“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境内建设用地”的招拍挂竞价,若承诺人未遵守本项承诺的,业主可拒不支付工程款;“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境内建设用地”招拍挂手续由业主负责办理,所有招拍挂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完成,在招拍挂手续完成后支付工程款。南通总承包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南通总承包公司与兴城公司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兴城公司应按照付款方式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在招拍挂手续完成后支付工程款。河东北苑农民公寓工程于2014年8月竣工验收,兴城公司应于2019年8月支付该部分工程款18724747.40元。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范新、河东北苑、戴湖农民公寓市政及小区配套工程于2015年5月竣工验收,兴城公司应于2020年5月支付该部分工程款19378573.42元。上述工程款支付期限截至中南建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尚未届满,兴城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兴城公司与中南建筑公司签订《潜江市新城区东荆公寓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潜江市新城区河东南苑公寓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潜江市范新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潜江市河东北苑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潜江市河东南苑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潜江市东荆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潜江市新城区戴湖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新城区农民公寓小区配套电气工程线路抢修施工协议》,均约定:项目工程款支付,按照乙方与政府签订的大合同(框架合同)条款执行。而在兴城公司与中南建筑公司、潜江自来水公司签订的《新城区农民公寓供水工程施工协议》《新城区农民公寓供水工程施工协议一续》及《潜江市新城区市政供水管网工程施工协议》约定为“按照原大合同的合作原则进行施工”、“项目工程款支付,按照乙方与政府签订的大合同条款执行”。中南建筑公司、兴城公司、潜江市政府与中南集团公司均认可,上述合同中约定的乙方与政府签订的大合同(框架合同)均指中南集团公司与潜江市政府签订的《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虽然《潜江市新城区市政供水管网工程施工协议》无效,但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中有关代建资金的返还约定:潜江市政府同意,在土地整理区域内地块出让后的7个工作日内,潜江市政府须将其阶段性获取的溢价分成拨付给中南集团公司用以支付中南集团公司的建设资金。兴城公司亦应参照该合同约定的时点向中南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虽然中南建筑公司未举证证明新城区土地出让的情况,但潜江市政府、兴城公司在庭审中承认新城区有地块完成了出让,上述10项工程款合计11662074.95元,兴城公司应在本案中予以支付。
综上,兴城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新城区范新村农民公寓工程款66176945.25元,新城区管委会彩钢板办公楼工程款636063.05元,河东北苑土方、围墙工程款746601.54元,规划展示馆工程款41839598.65元,新城区东荆公寓外网安装工程、河东南苑公寓外网安装工程、范新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河东北苑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河东南苑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东荆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新城区戴湖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新城区农民公寓小区配套电气工程线路抢修工程、新城区农民公寓供水工程、新城区市政供水管网工程工程款11662074.95元,合计121061283.44元,兴城公司已付工程款8800万元,欠付工程款33061283.44元。
兴城公司主张,因系中南集团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应依据《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的约定对工程造价下浮8%。一审法院认为,中南集团公司与潜江市政府签订的《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对中南建筑公司并不必然产生约束力,中南建筑公司在签订的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中并未作出相应的承诺,兴城公司以潜江市政府与中南集团公司签订的《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的约定,向中南建筑公司主张下浮工程造价没有法律依据。兴城公司主张应下浮工程造价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中南建筑公司请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立单位潜江市政府在本案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相应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兴城公司应否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及利息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规划展示馆工程审定造价为41839598.65元,兴城公司在2018年2月6日提前转账给中南建筑公司潜江分公司规划展示馆工程款4800万元,兴城公司超付的6160401.35元部分可冲抵其他应付工程款。
兴城公司应于2013年12月31日支付新城区河东北苑土方回填及场地清表分包工程746601.54元。兴城公司于2018年2月6日超付的工程款6160401.35元,可抵作该部分工程款,冲抵后还余工程款5413799.81元。兴城公司应支付该746601.54元工程款的利息(以746601.54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兴城公司应于2012年8月30日支付新城区管委会彩钢板办公楼工程款636063.05元,兴城公司超付的工程款5413799.81元可冲抵该部分工程款,冲抵后还余工程款4777736.76元。兴城公司应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利息(以636063.05元为本金,从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但鉴于中南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支付工程款351606117.25元及支付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故一审法院对上述利息的起算点相应调整为2015年12月17日。
湖北省潜江市新城区范新村农民公寓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13年4月11日,距中南建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2018年10月31日,已满5年,支付条件成就。兴城公司应向中南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66176945.25元,兴城公司已支付该部分工程款4000万元,加上冲抵剩余的4777736.76元,兴城公司欠付工程款21399208.49元,并应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至于新城区东荆公寓外网安装工程、河东南苑公寓外网安装工程、范新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河东北苑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河东南苑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东荆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新城区戴湖农民公寓消防外网安装工程、新城区农民公寓小区配套电气工程线路抢修工程、新城区农民公寓供水工程、新城区市政供水管网工程的工程款11662074.95元,因中南建筑公司未举证证明支付条件成就的具体时间,可从中南建筑公司起诉之日计算相应的工程欠款利息,兴城公司应支付该11662074.95元工程款利息(以11662074.95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中南建筑公司主张合同已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其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理由部分成立,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中南建筑公司要求潜江市政府承担付款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兴城公司主张应驳回中南建筑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兴城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南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3061283.44元及利息(以746601.54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636063.05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1399208.49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1662074.95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中南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799830.59元,由中南建筑公司负担1630337.06元,由兴城公司负担169493.53元。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案涉工程招标文件关于支付工程款时间的约定是否有效;2.中南建筑公司与兴城公司或兴城公司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等是否解除。
一、关于案涉工程招标文件关于支付工程款时间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固定的程序,每个程序阶段亦有明确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是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从实践情况看,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本条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书面合同,实际是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书。因此,在当事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本身就是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对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非实质性内容,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未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间而招标文件约定了建设工程价款时间的,应当以招标文件的约定为依据。案涉招标文件已经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时间。中南建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如其中标,完全接受并响应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内容。因此,中南建筑公司关于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关于付款方式等内容不能构成合同约定,其与兴城公司或兴城公司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部分对付款时间未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南建筑公司与兴城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并非兴城公司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订立时未与中南建筑公司协商的合同。故中南建筑公司关于案涉招标公告中付款方式所附的“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属于格式条款,其内容存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为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潜江市政府一审判决关于案涉工程项目付款时间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另,河东北苑农民公寓工程于2014年8月7日竣工验收,至2019年8月7日,竣工验收已满5年,支付条件已成就,兴城公司应向中南建筑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18724747.40元及利息。
二、关于中南建筑公司与兴城公司或兴城公司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等是否解除的问题
本案存在多个合同关系。其中,《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及《备忘录》的当事人是中南集团公司和潜江市政府。中南建筑公司与兴城公司或兴城公司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等的当事人是中南建筑公司与兴城公司或兴城公司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二者属于不同的合同关系。2017年11月29日,潜江市政府与中南集团公司签订《关于终止〈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及〈备忘录〉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双方签订的《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及《备忘录》,不再履行。上述终止协议的效力只及于中南集团公司和潜江市政府签订的《潜江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和《备忘录》,不及于中南建筑公司与兴城公司或兴城公司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案涉工程签订的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等。二审庭审中,中南建筑公司明确表示其主张双方已经实际解除的合同是指中南建筑公司与兴城公司就案涉规划展示馆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中南建筑公司与兴城公司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潜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工程、潜江市科普中心项目、潜江市特色农业研究交流中心项目、潜江市综合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潜江市政府和兴城公司均明确否认已经解除上述合同的事实。中南建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兴城公司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就解除上述合同达成协议,或者其享有单方解除上述合同的权利并已经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故中南建筑公司关于其与兴城公司或兴城公司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案涉工程签订的系列协议已经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南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1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1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潜江市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1786030.84元及利息(以746601.54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636063.05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1399208.49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1662074.95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8724747.4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9830.59元,由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34743.96元,由潜江市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5086.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99830.59元,由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94032.69元,由潜江市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5797.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 勇
审判员 万会峰
审判员 张淑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培培
书记员陈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