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34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俊红,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君,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龙岩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素琼,该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张俊红诉被申请人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岩市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闽04行初6号行政判决:驳回张俊红的诉讼请求。张俊红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闽行终92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俊红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俊红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复议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被申请人龙岩市政府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故意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违法。
被申请人龙岩市政府辩称,再审申请人张俊红申请复议的事项,涉及信访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需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救济,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龙岩市政府是否已经履行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张俊红向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有五项,前三项是请求确认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岩公积金管委会”)作出的龙房公委[2012]1号《复查意见书》(以下简称“1号《复查意见书》”)违法,以及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龙政信复[2012]119号《关于张俊红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无效。因再审申请人的前三项复议请求涉及信访事项,故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再审申请人的后两项复议请求是请求撤销龙岩公积金管委会作出的龙房公委[2015]2号《关于职工张俊红要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认定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2号《答复意见书》”)。龙岩公积金管委会和被申请人对涉案补缴住房公积金选择比例的认定,均已作出了复查和复核意见。且被申请人已告知再审申请人,其对该答复不服,可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涉案行政复议告知对该两项的告知内容未设定再审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故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据此可知,被申请人龙岩市政府于2015年8月23日收到再审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于同月26日作出龙政行复告[2015]4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对再审申请人的五项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归类作出答复告知,并向再审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书,已经履行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再审申请人再行向原审提起本案之诉,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俊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俊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蔚 强
审判员 何 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