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9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金钗,女,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再审申请人林金钗诉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一案,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闽03行初282号行政裁定,裁定:对林金钗的起诉,不予立案。林金钗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闽行终630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林金钗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林金钗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二审裁定;2.对本案提审或发回重审。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本案属于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未超过起诉期限,本案应适用法释[2018]1号新行政诉讼法解释,起诉期限为20年;2.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与再审申请人另一起行政诉讼并不矛盾。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林金钗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发生于2010年,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林金钗在一审起诉状中自称,2010年3月5日早晨,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其下属单位的政府工作人员违法强制拆除了起诉人房屋。据此,林金钗最迟于2010年即已知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其于2018年6月7日才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林金钗的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林金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林金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君
审判员 蔚强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