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8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兴蓉,女,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唐良智,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廖兴蓉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行终2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廖兴蓉向本院申请再审称,重庆市北部新区建设用地面积136.6平方公里未经国务院批准征地。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文件、文号至今未向社会公布。重庆市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征地批复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不能作为《征地农转非人员货币安置协议》的依据使用,所签订的《征地农转非人员货币安置协议》无效。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内容显失公正,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复〔2019〕20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反了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拒不依法开庭审理,违背事实和法律。请求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立案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廖兴蓉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廖兴蓉向重庆市人民政府递交“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责的申请书”,要求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并确认《征地农转非人员货币安置协议》无效,其实质是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反映相关问题,并要求予以处理。重庆市人民政府据此作出的《告知书》仅是对廖兴蓉反映情况的回复,该告知行为并未对廖兴蓉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廖兴蓉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进而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一审裁定驳回廖兴蓉的起诉,二审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廖兴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廖兴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海峰
审判员 张昊权
审判员 乐 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林波
书记员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