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执监505号
申诉人(被申请追加人):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5号3101室。
法定代表人:贾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复议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E座17层18层。
负责人:陈正斌,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蒋乐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机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10号楼20层2309室。
法定代表人:李相元。
被申请追加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北京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兰如达,该公司董事长。
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执复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诉人北辰公司以(2013)高执复3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人非该公司、拟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其他相关复议裁定提出申诉为由,于2019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本案申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辰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诉申请。
审判长 邵长茂
审判员 邱 鹏
审判员 孙建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薛圣海
书记员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