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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0年07月14日 11:47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执监505号
申诉人(被申请追加人):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5号3101室。
法定代表人:贾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复议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E座17层18层。
负责人:陈正斌,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蒋乐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机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10号楼20层2309室。
法定代表人:李相元。
被申请追加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北京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兰如达,该公司董事长。
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执复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诉人北辰公司以(2013)高执复3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人非该公司、拟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其他相关复议裁定提出申诉为由,于2019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本案申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辰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诉申请。
审判长  邵长茂
审判员  邱 鹏
审判员  孙建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薛圣海
书记员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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