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96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吉国,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臧宝春,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季乐贤,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升,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刘培国,区长。
再审申请人魏吉国、臧宝春、季乐贤、高升因诉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昌府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20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吉国、臧宝春、季乐贤、高升申请再审称,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于2017年9月8日才得知〔2013〕69号《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关于五岳电机有限公司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其不认可东昌府区政府提供的上述公告张贴情况的照片复印件,且房屋征收决定与征收决定公告是不同的文件。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原审法院已经查明,2013年10月10日,东昌府区政府作出关于五岳电机有限公司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其中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再审申请人直至2018年3月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与上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及提出的申请再审主张及理由,尚不足以否定原审生效裁判,其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吉国、臧宝春、季乐贤、高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琪璟
书记员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