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8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涟水县红窑镇普安村王庄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全,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
法定代表人:蔡丽新,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红日大道。
法定代表人:时勇,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一审第三人:江苏省涟水县红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红窑镇红窑街。
法定代表人:魏玉国,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一审第三人:江苏省涟水县红窑镇朱圩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朱昭海,该委员会主任。
一审第三人:江苏省涟水县红窑镇朱圩村七组。负责人:陆天上,该组组长。
一审第三人:江苏省涟水县红窑镇普安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卫公,该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涟水县红窑镇普安村王庄组(以下简称涟水县红窑镇普安村王庄组)诉被申请人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及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苏08行初98号行政裁定:驳回涟水县红窑镇普安村王庄组的起诉。涟水县红窑镇普安村王庄组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苏行终810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涟水县红窑镇普安村王庄组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涟水县红窑镇普安村王庄组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责令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有误,无权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从原审起诉状看,该起诉状没有涟水县红窑镇普安村王庄组组长的签名和小组的印章。同时起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提起本案诉讼系通过法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形成可以代表小组提起诉讼的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起诉在原审审理期间不能证明有涟水县红窑镇普安村王庄组过半数的村民同意,故不能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以该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起诉与上诉,并无不当。关于二审审理期间通知合议庭成员变更,后却又未变更,属程序性瑕疵,本院予以指正。
综上,涟水县红窑镇普安村王庄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江苏省涟水县红窑镇普安村王庄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