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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俤、陈传清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7月01日 11:56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922号
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国,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咸文,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红光,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文豪,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孟章,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春俤,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传清,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传兵,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锋,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陈建国等8人诉被申请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晋安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闽01行初411号行政裁定:驳回陈建国等人的起诉。陈建国等8人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闽行终410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陈建国等8人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建国等8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晋安区政府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应该知道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强拆事项,应保障申请人的切身利益。2.其房屋被强拆的行为可能属于“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或者属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晋安区政府没有理由拒绝公开。3.没有证据证明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为咨询类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建国等8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属于法定的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陈建国等8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为“申请人的房屋被强拆行为系哪一个部门所为,或者说,哪一个政府部门应该为强拆房屋和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该所申请的信息实质属于咨询类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晋安区政府针对陈建国等8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出的案涉告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一审裁定驳回陈建国等8人的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陈建国等8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建国等8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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