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94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磊,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许勤,省长。
再审申请人崔磊因诉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行终958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磊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4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河北省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崔磊的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省政府提交的加盖政府印章登记簿、对林家庄村委会组成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以及负责张贴公告的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认定视为崔磊自2015年11月即已知道案涉征地批复并无不当。崔磊于2018年2月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省政府驳回其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崔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崔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耿宝建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璐
书记员卫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