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甘刑监18号
王周正:
你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不服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1026刑初8号刑事判决、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0刑终152号刑事裁定及(2021)甘10刑申7号驳回通知,向公司提出申诉,认为原审裁判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你的行为危害不大,情节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请求撤销原审裁判,判决宣告你无罪。
经查,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8年5月3日发布的《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中,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19522定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虽然采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方法》GA/T842-2009规定的检验方法,但该检验方法仍然是按照国家标准GB1952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依检验的要求作出,且《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方法》GA/T842-2019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方法》GA/T842-2009相比较,鉴定方法虽然不同,但检测标准未发生改变,且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与你在案发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98mg/100ml相互印证,认定你醉酒驾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原审法院鉴于你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同时,你的行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原审法院已在定罪量刑给予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处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九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