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新刑申19号
游应登:
你因合同诈骗一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01刑初91号刑事判决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刑终39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你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现有新的证据证实原审认定你诈骗548万元不正确,你所承揽的工程合同总额53.25亿元,已缴纳保证金800万元,所借钱款和收取的保证金用于工程周转,没有非法占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伪造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虚构有工程可对外分包,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548万元,该事实有各被害人的陈述;你与被害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借据;你与被害人签订的水电暖工程安装承包合同、五家渠市君豪商住楼土建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你伪造的房产证;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流水、收条、收据;乌鲁木齐县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证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局出具的证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人冯秀荣、张国伟、唐洪刚的证言;你本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申诉称有新的证据证实原判认定你诈骗的金额错误,你所承揽的工程合同总额53.25亿元,已缴纳保证金800万元,所借钱款和收取的保证金用于工程周转,没有非法占有。但你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实你的申诉理由。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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