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京刑申12号
王晶:
你因桑自国犯受贿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刑初41号刑事判决、本院(2021)京刑终16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裁判有关桑自国受贿款项中有700万元用于为你购买北京市海淀区104号房屋(以下简称104号房),赃款去向明晰,应向你追缴的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一、二审裁判的相关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2月,桑自国约赵明在昆仑饭店见面,说买房急需用钱,让赵明准备2000万元。赵明安排员工将1800万元转至桑自国银行账户后,桑自国用700万元为你购买了104房屋。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判决桑自国犯受贿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同时判决,对于104号房,如果你在执行过程中退缴700万元,可视为700万元赃款已追缴,对该套房产予以解封,对该涉案财物的处理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