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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辉军等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年04月07日 10:33      浏览: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3刑初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单位杭州沃森中古钢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沃森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XXXXXXXXXXXXX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X幢,法定代表人徐某。
诉讼代表人徐某,男,2000年10月2日生,系杭州沃森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张建飞,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辉军(曾用名吕勇军),男,1976年3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2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洁,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杭州沃森公司、被告人吕辉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沈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杭州沃森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徐某及辩护人张建飞、被告人吕辉军及其辩护人沈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8年4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单位杭州沃森公司在从日本进口二手钢琴的过程中,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吕辉军为牟取非法利益,决定并采取低报价格方式申报二手钢琴入境,用于销售牟利。其中,2018年4月至2020年10月间,被告单位杭州沃森公司以本公司为货主单位,自境外采购二手钢琴,委托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通过调低每票货物中的高税率货物价格、调高其中低税率货物价格,并保持报关单总金额不变的方式制作虚假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2021年1月,被告单位杭州沃森公司以本公司为货主单位,自境外采购二手钢琴,并使用低价合同等单证委托XX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二手钢琴;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单位杭州沃森公司以明显低于正常通关费用的价格委托陈某(另案处理)为其在境外采购的二手钢琴进行包税进口,差额货款则由被告人吕辉军通过陈某向外商支付。经洋山海关计核,被告单位杭州沃森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申报进口涉案二手钢琴,从中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06,818.35元。
2022年8月4日,被告人吕辉军在侦查人员调查时主动配合,提供了其接收外商真实成交价格发票的电子邮箱及其本人使用的手机、电脑,并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告单位杭州沃森公司向侦查机关缴纳暂扣款40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讯问了被告人吕辉军,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单位杭州沃森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经被告人吕辉军决定并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二手钢琴,偷逃应缴税额达120万余元,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杭州沃森公司、被告人吕辉军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辉军作为被告单位杭州沃森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沃森公司及吕辉军均系自首,均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杭州沃森公司缴纳暂扣款4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杭州沃森公司罚金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吕辉军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吕辉军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没有异议,被告单位、被告人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建议法院按照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对被告单位依法判决。
被告人吕辉军的辩护人提出,吕辉军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筹措钱款为单位预缴罚金、退出违法所得,请求法院对吕辉军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制作、调取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报关单》《发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差额付款截图》《企业基本信息》《常住人口信息》,上海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相关海关的《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人应某、杨某的证言,另案处理人员陈某及被告人吕辉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杭州沃森公司向本院缴纳8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沃森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经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被告人吕辉军决定,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二手钢琴,偷逃应缴税额120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杭州沃森公司、被告人吕辉军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吕辉军作为被告单位杭州沃森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杭州沃森公司、被告人吕辉军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退缴违法所得、庭前预缴全部罚金,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决定对被告单位杭州沃森公司、被告人吕辉军从轻、减轻处罚,并对吕辉军宣告缓刑。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监管及税收征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杭州沃森中古钢琴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吕辉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吕辉军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坤
审 判 员  夏晓虹
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孙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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